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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征中学 CZ IN电视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长征中学关于规范学校社团设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CZ IN”,以“学习电视制作,实践制作电视” 为宗旨,属于专业实践类社团。
第二条    本社团的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长征中学团委,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长征中学团委。
 
 
第二章    社团的组织结构
第一条    本社团分编委会、采编组和资料组。
1.编委会由指导老师、台长一名和副台长两名组成。负责社团活动的整体规划、选择素材和任务分配。
2.采编组由若干名编导、记者和主持人组成。负责节目的采、写、编、播。
3.资料组由若干名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素材的后期制作、整理与保管
第二条    本社团设新闻中心、栏目中心、文艺中心及对外中心。
1.新闻中心采访制作校内外新闻,分采访部、编辑部和翻译组。其中翻译组的工作为制作中英文对照字幕。
2.栏目中心制作记录片和专题片。
3.文艺中心采访制作校内各综艺活动。
4.对外中心负责本台的对外宣传工作及公关工作。
5.各中心均设立新闻组,记录并报道本中心的工作情况。
第三条    社团的常务工作由全体社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事务部、 宣传部和外联部协调完成。
1.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社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正副社长及各部部长,提供各位社员的轮岗机会。
3)审议工作报告。
4)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凡重大事项,必须在全体社员大会上进行讨论并加以表决,所决定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通过。)
2.最高权利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3.社团的最高执行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社长一名、副社长三名、各部部长若干名组成。其职权是:
1)召集全体社员大会。
2)向全体社员大会提交议事日程。
3)社长向全体社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4)全体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常务理事会的产生办法为:社团建立初期由发起人担任临时社长,由其组成临时常务理事会,在第一届全体社员大会上选举产生正式社长及各理事会理事。
社长职权:
1)有权提出任命、罢免各部部长的议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定期组织理事例会(至少一月一次),报告当前工作 策划及近期活动。
3)听取各部部长的工作报告及建议。
4)监督各部运作情况。
5)分配协调各部的工作。
副社长职权:
1)社长无法行使职权时,代为处理社团各项事务。
2)协助社长管理、组织和策划社团的活动。
3)对社团活动提出建议和修改方法,完善活动计划。
事务部:
1)负责社团各项会议的记录工作,文件整理,传达事项以及起草社团有关文件。
2)配合资料组的工作。
宣传部:
1)负责社团活动的宣传工作,提高社团的知名度。
2)负责开辟作品的播出渠道。
3)配合对外中心的部分工作。
外联部:
1)负责联系专业人员,组织社团的讲座等培训活动。
2)负责对外联系工作,与校内各社团保持密切联系。
3)配合对外中心的部分工作。
5.各理事会理事任期一年,最多连任两届。
 
 
第三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社员权利:
1.在全体社员大会上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讲座、专业培训和采访制作等)
3.对社团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4.对于在岗表现突出并学有余力者,提供轮岗学习机会。
5.可将自己的作品刻成光盘,以作经历的留念和验证。
6.优秀作品将被选择投稿至电视台,并有相应稿费作为报酬。
7.对社团活动给予大力支持或者做出杰出贡献的会内外人员,授予一定奖励。
二、社员资格:
1.对电视制作有浓厚的兴趣,有学习积极性。
2.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能协调好学习和活动的时间。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
2.维护社团的形象和合法权利。
3.因故无法出席例会等会议需请假。
4.爱惜和保护社团的实验器材。
5.有责任心,能够按时完成制作任务,实现新闻的时效性。
6.有吃苦和互助精神,愿为社团奉献 。
四、社员在享有权利和义务方面一切平等,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社团的活动
一、专业培训
采取新闻系专业老师同学授课及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分别进行主持、摄像、采访、后期制作等专业培训。课程分理论课和实践课。时间为周二下午4:30-5:0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采访制作
社员分组合作完成制作任务,将培训中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亲身实践中,相互配合制作完成。每年评选优秀作品,并授予一定奖励。
三、服务大众
一方面为学校(学生会)提供服务,记录校内各式大小服务;一方面为校内每一位摄影爱好者提供服务,接受投稿,提供制作服务。并可提供向电视台投稿的渠道。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全体社员大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上海市长征中学团委审查同意,于15日内报上海市长征中学团委核准后生效。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社团常务理事会。
第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长征中学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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